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儿子想要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2021年1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张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先生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据悉,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大庆法院系统适用《民法典》首例判决。
案情
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今年89周岁。据其儿子,申请人伊先生陈述,其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在照顾,现二人共同居住于大庆高新辖区。2019年12月26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为更好照顾母亲,伊先生向高新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 (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查明,被申请人张老太太系1931年生人,有一儿子和一女儿。在其丈夫去世后,就一直和儿子伊先生共同生活。代理人小王是其外孙,且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说法
大庆高新区法院认为,伊先生与张老太太系母子关系,小王系张老太太的外孙,故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照伊先生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即张老太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鉴于伊先生与张老太太共同居住,目前照顾张老太太的生活,小王亦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遂作出上述判决。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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