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继父年迈多病,生活困难,不得不将继子诉至法庭,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近日,北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继子由继父抚养长大,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判决继子每月支付继父80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医药费。
多年前,年仅5岁的周乙随母亲张某某改嫁到周甲家中生活。周乙由周甲抚养长大并承担抚养费用,周乙的户口也登记在了周甲名下,户口簿记载两人是父子,周甲和周乙形成继父与继子的关系。
如今,继子周乙长大成人,而周甲已70多岁,每月养老金只有120元,张某某已66岁,两位老人都有病,经常需要住院治疗,长期服药,生活困难。周甲认为,周乙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平时很少给生活费,住院费用也不支付,于是将周乙告上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
2020年9月,法院立案受理该起赡养纠纷案。经查明,周甲夫妇还生育有一个女儿,已出嫁外地。周甲明确表示女儿有给付赡养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周甲夫妇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缺少收入来源,每月的收入明显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周乙是周甲抚养长大的继子,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周甲的赡养义务人包括女儿和周乙两人。对于周甲请求的生活费金额,法院酌情认定为每月800元较为适宜。此外,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周乙作为两个赡养人之一,应承担周甲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周乙每月向继父周甲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周甲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一半。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本案中,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义务赡养继父。
此外,有的人可能误以为赡养费只是指生活费,其实不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所以该案中,被告除了承担原告的部分生活费之外,还要承担部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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