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落实国家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目前房地产开发和银行类企业中属于小微企业的,实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据介绍,自1月20日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属于小微企业的,可填写《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并加盖企业公章,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对书面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因虚假承诺失信及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自2020年10月23日起已经实施的免收非房地产开发和银行类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继续有效。
记者 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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