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出行,因为司机一脚急刹车摔倒受伤,最终被确认为十级伤残。因赔偿沟通未果,浙江嘉兴的乘客王女士将当地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1月7日从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宣判了这起因公交车搭乘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乘客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2726.15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适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判决,赔偿款中包括对乘客王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彰显法庭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的类似案例,若乘客诉公交公司违反安全运输合同约定,是没有相关法条支持乘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承办法官告诉澎湃新闻,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9年10月16日,70多岁的王女士乘坐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93路公交车,车行期间,由于司机突然刹车,王女士在车内摔倒受伤。医治后经司法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该车突然刹车系直接因果关系。
王女士认为,自己与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沟通未果,她向嘉兴南湖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5467元。
庭审中,嘉兴公交公司表示,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被告已垫付的部分医药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抵扣,其他赔偿项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搭乘被告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审查,最终确定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合计67146.85元。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146.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726.15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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