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国)重庆首例因个人信息盗用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日前宣判。江津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对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韩某的身份信息,虚构工资收入报税的行为,在重庆市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韩某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韩某系重庆某集团公司下设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韩某发现其个人信息被重庆某钢管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盗取,并被该公司用于虚报个人所得税。
韩某任职的重庆某集团公司通过税务大数据发现,韩某2019年下半年在某钢管公司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以为韩某在其他公司也有任职,便对韩某作出停职处罚。
韩某立即与重庆某钢管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删除错误信息,赔偿其损失。2020年7月,重庆某钢管公司向江津区税务局申请更正,江津区税务局及时删除了韩某在该公司缴纳个税的错误信息,且已不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中显示。
随后,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消除不利影响,韩某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消除通过报税记录、公开道歉,并赔偿交通费、律师服务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钢管公司虚构韩某在该公司的工资薪金收入向税务局申报,系采取虚构方式使韩某的个人信息发生错误变化。虽然证据不足以证明对韩某的名誉造成了现实侵害,但确实破坏了韩某对其个人信息正确性的合理期待,损害了韩某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了韩某生活、工作上的不安,引发了一定精神痛苦,应当认定为侵犯了韩某的个人信息权益,遂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在《重庆晚报》上刊登了对韩某的道歉信,目前全部支付了韩某5100元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法官表示,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序推进,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入全新的阶段。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不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应对大数据信息时代到来,还更能体现出对公民人格自由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江津法院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法院建议,要加强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同时建议加大对盗用他人个人信息、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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