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超男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此前,对于教育惩戒,有家长风声鹤唳,见不得孩子受一丁点委屈;有教师随心所欲践踏学生权利,也有教师因噎废食,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日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颁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份细致的“戒尺”使用说明,为师生双方审视自身行为提供了明确标尺。
师者施惩,有所为有所不为。手握“戒尺”,必须明确权力边界。
教师管教学生是职业赋予的权力,不履行就涉嫌失职,这就要求“有所为”。《规则》为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正名。同时,细化规则,根据违规违纪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三类,从轻度的点名批评、写检讨到重度的停课停学,都明确了适用条件。
为防止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这是“有所不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等被明令禁止。
明确了惩戒的权责边界,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正当权益均能受到保护。
师者施惩,教育印记在心不在身。谆谆善诱,用好隐性戒尺。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有这样一则故事:
郭沫若小时候读书,和同伴趁老师外出,到书塾隔壁的桃园里偷了桃子。园主告到老师那儿,老师没有用戒尺,而是跟什么事也没发生似的,给他们出了道题——对对子:
昨日钻狗洞偷桃,不知为谁?
郭沫若一看,傻眼了,老师全知道了,认个错吧,灵机一动,对了个下联:
他年进蟾宫折桂,必定是我!
这样的教育之策实属高明。
教育是惩戒的真正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惩戒的目的就在于让学生引以为戒,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师者施惩,细察进步不吝鼓励。奖惩激励,教育双向发力。
教育重在引导,而奖惩机制能发挥显著的引导作用。
一方面,教育惩戒的原理在于: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
另一方面,教师应用心发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及时巧妙的奖励有助于提升学生的自信心和进取心,使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受到惩戒的学生,内心更渴望被认可。有鉴于此,《规则》提出,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心中有戒,行有所止。学生有戒,严于自律,不逾矩;教师有戒,刚柔并济,不越界。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一切为了孩子,让每一朵花都精彩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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