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020年12月31日电(记者杜鑫)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今天解读表示,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初步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
蔡团结表示,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该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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