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电子证据的取得与以往相比更加便捷、顺畅。交管部门在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自证清白”的同时,也要主动出面调查相关证据。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朱文龙
广东东莞的网约车司机艾先生近日接到一张订单,乘客为一家三口带着一个婴儿,上车不久婴儿突发疾病失去知觉。艾先生连闯三个红灯将孩子送医,为此,他要被扣18分,并处以600元罚款。交警表示需提供婴儿家属证明,但艾先生联系对方时出现“乌龙”,未能及时获取证据。12月14日,公安部新闻中心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回应:通过对艾先生送医途中的路面监控、医院门口的监控等证据的核实,警方已经取消了对司机艾先生的处罚。
在舆论的关注下,艾先生的事情终于得到解决。但是,这件事引发的讨论并没有因此结束。很多网友担忧,在紧急情况下,比如遇到他人求救或者司机身体出现不适等情况,而不得不违反交通法规时,自己会不会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明,又该怎么办?
网友们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虽然规定了对于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情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予以消除,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项规定的实施是有条件限制的,即“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行为”。
客观而言,这一要求的制定具有充分的合理必要性。如若不然,各种假冒作伪行为势必会大量涌现。但同时,交管部门也要意识到,在具体如何“提供证据证明”上,不能仅靠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证”。就像艾先生,如果他的车内没有安装相关监控设备,在受益人家属拒绝作证情况下,其救人事实是否能得到迅速的证明,恐怕还得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假若当事人因做了一件好事而违反了交通法规,却因举不出证据受到了交管部门的处罚,这将会挫伤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而言,如何处理因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需要有更多考量。
事实上,减轻当事人“自证”的负担和麻烦其实并不难。在今天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电子证据的取得与以往相比更加便捷、顺畅。交管部门在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自证清白”的同时,也要主动出面调查相关证据。从艾先生的遭遇来看,无论是调取交通视频监控,还是医院记录,作为执法者的交管部门都很便利。这表明交管部门完全有能力破解当事人无力“自证清白”的困境。而这种“自证清白”的便利一旦增加,不仅上述案例中受益人家属拒绝作证带来的麻烦会大大减轻,也让更多司机可以更加放心大胆地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需要我们每个人在一次次善意行为的传递中做点点滴滴的努力。也希望这起个案能够给我们足够的警醒、足够的反思,“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之后,还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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