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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迟了两年的开除决定,还作数吗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20-12-10 03:18   https://www.yybnet.net/

漫画 赵春青

读者来信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窦菲涛

编辑您好!

我于2012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4月,我提出公平竞争采购科员岗位,而公司以不符合规定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半年后,因公司拒不解决问题,并扣减我绩效工资,我回家待岗。此后,公司催告我按期返岗,逾期将按旷工处理,但一直未有进一步的处理意见。2016年7月28日,我到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予处理。此后,我多次前往公司就离职或岗位安排事宜进行协商解决,但公司对我提出的合理诉求拒不接受,同时也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又过了一年多,直至2017年11月1日,公司才作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公司以我违纪为由、长达两年时间才作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决定,这样做合法吗?另外,就公司拒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我可以向原公司要求赔偿吗?

江苏 李女士

为您释疑

李女士您好!

我们认为,您因竞争岗位与单位产生争议而拒绝上班,属于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应当被认定为旷工。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旷工期间,单位可以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在您旷工行为结束后长达15个月(即2016年7月28日-2017年11月1日)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期间默许您在家待岗,并继续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此后,结合您的自述,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并未就离职或岗位安排事宜与您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单方面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您可以据此要求单位赔偿您的经济损失。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以擅自移交工作、消极怠工、在家待岗等方式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合法、合理运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而非拖延处理,否则将会动摇基于信赖而确立的合同关系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及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宋毅、符燕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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