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未按企业要求在A P P 签到,被以旷工为由辞退。日前,新疆一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4 9 3 4 0 余元。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都会组建微信群,用于发布相关信息和安排大小事宜,甚至还在微信群里发布规章制度,将微信办公化。那么,微信群发布的考勤制度有法律效力吗?
微信群通知A P P 签到
员工未签到被开除
2 0 1 4 年4 月,赵某到新疆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按照销量提成。
2 0 1 8 年5 月1 0 日,公司在微信群发布A P P 签到的新方法,当时赵某在微信群里表示收到发布。2 0 1 8 年6 月2 4 日,赵某连续1 6天未签到。7 月1 日,公司以赵某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予以开除。
对此,赵某不服,向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 0 1 9 年9 月1 6 日,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新疆某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 5 1 1 9 元。
对于该仲裁,新疆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院受理后认为,新疆某科技公司的理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争议范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
此后,赵某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单位于2 0 1 4 年4 月3 日和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辞退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赵某表示。他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发布的消息未写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终审判决企业败诉
员工并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赵某未按照规定记录考勤,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和考勤记录,辩解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公司主张已向赵某告知公司规定,但未能提供赵某知悉公司该规章制度的证据。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 9 3 4 0 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工作群中公告新考勤签到形式,赵某回复收到,表明赵某知悉公司该规章制度和具体考勤打卡形式。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提供的微信记录、销售记录,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显示与公司辩解内容明显不符,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此,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可通过微信此种便捷、快速的工具以群发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制度,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先向员工告知公司将以此种方式进行制度公布。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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