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将聚焦协同打造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集群,由两地符合创建条件的产业园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交通区位等条件,按照功能共建型、产业共建型、产业配套型、资源开发型、飞地经济型等方式联合创建一批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双方应具备缔结友好关系、合作方向明确、产业基础较好、发展空间较大、服务体系完备等基本条件,未来能够承载相关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两地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建设重点在合作平台协同共建、产业布局协同优化、产业集群协同打造等方面,初步探索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新路径。
根据申报要求,每个园区原则上只能跨区域与川渝两地的一个产业园区联合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单独由合作一方申报的如产业配套型产业合作园区,应取得合作另一方的支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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