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在深圳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考虑到当下带薪休假动辄虚置的现实,这一做法意味着什么?又“强制”在哪里?《新闻1+1》连线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共同关注:为“带薪休假”立法,深圳为什么是第一个?
从深圳速度到深圳健康 深圳拟推强制休假制度
据数据显示,深圳有36.9%的上班族要加班到晚上8时之后。深圳是一座以“速度”和“效率”著称的城市。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经过4年的发展,聚集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互联网公司。在深圳,加班成了一种特色,“996”似乎也习以为常。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最近成为热点。条例的第63条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业内专家认为也普遍认为,所谓的“强制休假”的新规出台有一定示范效应。
不再单纯追求“速度”,而是注意到劳动者追求健康、休息的权利。正如媒体评论的,希望深圳的新规,能探索出改革经验和路径。
这个制度真的是“强制”吗?
在网上,“强制休假”制度中的“强制”二字,吊起了很多网民的胃口,但是在具体内容中并没有找到这样的描述,该怎么理解深圳这次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表示,条款虽然两次都使用了“正当”,而不是留下巨大选择空间的“可以”,依据的是现行《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健康条例,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这是其比较进步的一个地方,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些规定相当于“软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也没办法强制执行。
什么是“劳动负荷较重”?未来应有更加科学详细的界定
业内有关人士也提到现有法规对劳动负荷过重确实很难以进行界定和制订具体的标准,写入该部分内容,主要还是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员工树立健康工作理念,这也在给我们提醒,未来可以考虑针对一些具体行业,什么程度算是“负荷过重”,可以有更清晰的界定。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翟玉娟:关于劳动负荷过重,这是一个比较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今后立法可以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立法,比如日本在“过劳”问题上,主要考量的因素就是工作时间,一个月的加班时间有没有超过100个小时以上。关于劳动强度,我们国家也有相应的划分标准,包括3级、4级的体力劳动……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间和强度,这些都属于”过劳”,但仍有待法律继续进行一些详细的规定。
深圳“带薪休假”落实情况如何?如何监督?
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带薪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实施,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然而,这样一项既可以提升职工福利,又能够拉动市场消费的制度,时至今日的执行情况,仍然谈不上乐观。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翟玉娟:根据我多年的调查,目前我国年休假实际执行力度也就大概有50%,但年休假制度在实践中执行得越来越好了。
如何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带薪休假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环环相扣、层层依托,形成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我们需要做什么?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翟玉娟:监督主要有三方面:①企业方面,要让企业意识到工人年休假是工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工会要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③作为劳动者要调节好自己的主动维权和充分考虑企业利益的关系,如果确实是公司经营需要,在某一个年度是可以放弃自己年休假的,但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谁该起带头作用?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翟玉娟:一些比较大的企业,不仅仅生产效益是比较高的,同样也要成为一个比较好的雇主,起到一个领头示范的作用。目前我国强调经济的内循环和外循环要并行内循环,需要拉动内需,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更多的休闲时间。中国要成为制造业强国,就需要有大量的熟练劳动者阶层,而这些都是需要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劳动者有大量的时间进行培训,进行职业技能的提高,在“996工时”制度下,是无法让劳动者有时间、有机会去进行提升和培训的。
(原题为:《为“带薪休假”立法,深圳为什么是第一个?》)(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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