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规的亮点在于,未来对于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举证,可以采取更加多样化的方式,大大降低了举证成本。可以想象,如果还有平台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如“二选一”等,哪怕只是口头“警告”商家,一旦被录音都能成为证据,从而进入市场监管总局的后续查处流程。
如此一来,但凡平台经济涉嫌反垄断行为的参与者、知情者都能成为“举报人”。而平台经济如市场监管总局所定义,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成为平台经济的关键,在于其具有庞大的体量、数量众多的用户群体,在产业上、中、下游拥有的资源话语权。
因此,平台经济的决策往往会对所在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对相关产业的中小型企业商家构成直接利益关系。
近年来,平台经济因其发展迅猛、带动产业上下游等市场价值被广泛看好,但平台经济也具有双刃剑效应,部分平台经济体屡屡曝光的“二选一”等争议,说明了某些平台经济体试图挟平台优势,采用强制商家站队、资源排他性供给等方式形成资源垄断,从而狙击竞争对手。
正是基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现象相对比较隐蔽,存在书面资料举证难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稿》中进一步拓宽了举证范围和方式,同时为了便于业界、商家乃至公众举证,又细分了平台经济涉嫌垄断行为的类型,进而对各类隐形垄断行为,如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以及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都会根据其所产生的内部与外部影响,而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更加全面细致的条件设定,有利于业界和公众对照新规对平台经济涉嫌的各类垄断行为予以指证。而保护“举报人”,则是关系到这一新规是否能获得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对于“举报人”还要提供更多的救济制度,第一就是对其举报内容和自身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人为泄露,从而导致其受到不公平对待;第二则是提供激励举措,比如予以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直接按平台经济被认定垄断的罚款总数百分比予以奖励,从而推动更多知情者、参与者成为“举报人”。尤其是对于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更多信息,往往会掌握在其内部员工手中,通过保护与激励并举,将提升这部分群体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举报效力。
以举报模式降低平台经济反垄断“门槛”,将让市场监管总局对平台经济的外部约束进一步强化,同时与激发业界和公众广泛参与的异体监督形成合力,倡导举报文化也能更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与法治,从而倒逼各类平台经济体规范其行为边界,不要让本为创新而生的平台经济异化为阻塞竞争与行业进步、对业内及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毒瘤。
□毕舸(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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