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40岁的魏某,在浙江玉环当地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去年年底,他打算为自己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作婚房。在某中介机构的介绍下,魏某在2019年12月28日和赵某、吴某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房总价款120万元,定金10万元,2020年1月6日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在产权证变更后若干日付清。
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若魏某付清定金后中途悔约,赵某两夫妻可没收定金;若赵某两夫妻中途违约,应返还魏某双倍定金。当天,魏某交付了10万元定金,并由赵某两夫妻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上注明“悔约双倍返还”。
1月6日,魏某如约将20万元首付款交至中介,但当中介通知赵某两夫妻收款时,两人却表示“房子要加价,否则就不卖”。之后,双方在中介组织下又进行了几次协商,最终也没有谈拢。无奈之下,魏某将赵某两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及已支付的中介费用1.2万元。
庭审现场,赵某两夫妻对合同的签订没有异议,但表示曾在1月18日曾向魏某邮寄了一份函,要求其交付合同款所约定的20万元,但魏某并未履行,因此自己有权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且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在1月6日拒收首付款2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在1月21日再次进行了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可以视为对原买卖合同的变更。遗憾的是,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仍协商未果,则应视为原合同并未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起诉提出解除合同时两被告又辩解要履行原合同,两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玉环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某、吴某双倍返还原告魏某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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