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驻马店袁先生爆料,10月下旬,他和朋友在遂平县嵖岈山乡大里王村承包种植的花生在收割时遭到村民哄抢。对此,大里王村一村干部告诉记者,来抢花生的村民主要是外村村民,村里“都知道这个事情,但是人太多,根本管不住”。(11月3日《潇湘晨报》)
当地村民哄抢袁先生的花生,有一个渐进式的发展过程。起初,收割后掉落的花生,袁先生愿意让村民来捡;接着,村民在花生未收割完时就来“捡”,并慢慢发展到公开“拿”;此后,“拿”又变成了“偷”,“偷”又变成了“抢”。人心不知足,捡、拿、偷、抢,一步步发展而来,一旦形成了破窗效应,参与的村民胆子就越来越大,制止也就变得越来越困难。
村民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有的,几百人当中,总有几个明白人,他们不难认识到,抢人家的东西,为法律所不容,但他们之所以仍然还敢来抢,与法不责众的想法不无关系。哄抢花生的村民这么多,虽然承包者损害较大,但分摊到每位参与哄抢的村民头上,数量也并不算大,因此对村民个人,此举可以算作“小事一桩”。退一步讲,就算要抓人,好几百人也不可能全都抓去,抓几个坏典型就算比较严厉了,自己混在这几百人当中,只要不当出头鸟,也是很安全的。这是一种普遍心理,也是近年来哄抢事件在部分农村地区频发的一个原因。
村民有法不责众心理,但执法人员不能有相同心理。相反,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执法原则,要求执法者必须依法处置。从这个角度看,人多管不住、报警也没用,除了因为参与哄抢者众多不好处置外,也与村干部管教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严不无关系。对于众多的违法者缩手缩脚,会助长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这种退让,不是建立法治社会应该有的姿态。
当然,这么多违法者一个不漏地同时给予处置,也的确不太现实,但这只是一个执法的技巧问题,而不是一个原则问题。原则需坚守,技巧可灵活运用,但无论是坚守原则还是运用技巧,都应该指向同一个目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迅速制止,违法者能得到适当处置。
法不责众思想,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只拦路虎,无论“哄抢”事件多么棘手,也必须要依法处置,不能让类似事件落入法不责众窠臼。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树立民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让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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