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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全赔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0-10-16 08:44   https://www.yybnet.net/

3月29日凌晨,家住浙江杭州的小康正在玩手机,突然收到几条交易提醒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102128.31元。

虽然在境外旅游时曾通过ATM机使用过银行卡消费,但案发当时小康人在家中,“被消费”的借记卡也躺在自己的钱包里。那么,这几笔莫名其妙的消费记录是怎么回事?

维权意识很强的小康当天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小康还联系了发卡银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6月4日,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康将银行诉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报案那天,我往银行卡里转了100元,可以证明自己在国内,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境外的几笔消费不是我本人花费。”庭审中,小康认为银行应该进行赔偿。

银行则认为,小康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小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小康在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后,长时间内未进行密码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码被泄露的可能;小康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未升级变更为芯片卡,磁条卡在境外通过ATM机进行操作的话,被复制、盗用信息的风险较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小康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说,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康损失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当然的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如在ATM机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偷窥等)的情况下,完全系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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