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赵春青
读者来信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润钊
编辑您好!
我是福建泉州一家外卖公司的外卖员,近期我和同事们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为了申请赔偿,我们找到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发现当年合同上盖的章并不是这家外卖公司的而是北京总公司的。我们查询了工资和社保支付缴纳记录,又发现每个月的工资还是由该外卖公司统一通过系统发放。
请问,在没有收到总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情况下,我们这些外卖员究竟应该向谁申请赔偿?
福建 小张
为您释疑
小张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泉州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只能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合同。
因此,您在分公司任职,由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这意味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发函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您可以只向总公司申请赔偿,也可以同时向总公司、分公司申请赔偿,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的情况下,由总公司补充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仲裁庭查明事实,建议您同时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如仲裁委认为您所列的申请人错误,您可在其释明的情况下,撤回对分公司的申请。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泉州,即便您只向远在北京的总公司申请赔偿,也不需要前往北京申请劳动仲裁,泉州当地的仲裁委对您的案件也有管辖权。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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