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马涤明
鄱阳县侯岗乡塘西村村民的嫁女婚礼仪式上,用筛子盛着现金26万元。网友认为系“天价彩礼”,对其进行了举报。当地调查后,对当事人进行全乡通报批评,并将该事在塘西村移风易俗宣传栏红黑榜上以“黑榜”张榜公布。(10月12日中国青年网)
嫁女用筛子盛装巨额现金,不论形式还是数额,从移风易俗视角上看都不好;然而,站在法律和权益角度上审视,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人家操办仪式的自由。不管怎么说,筛子盛现金不违法,通报批评并让人家上“黑榜”,依据的是哪条?
按理说,移风易俗的工作只能在宣传引导的路径上推进,“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也不是执法机构;而如果移风易俗要靠执法手段实现,那也应该是立法先行,基层政府没有权力认定哪些不良风俗“不合法”。
必须看到,当前很多乡村地区的大操大办、天价彩礼问题让民众负担十分沉重。今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移风易俗工作上强化组织领导,然而,《意见》中关于移风易俗的措施,指的都是“倡导”“引导”“服务”等,而没有“强制”的授权。
本应通过引导等软手段推进的移风易俗工作,到了一些基层就变成了靠硬性规定,这种现象每每引发“懒政”的质疑。如果任何事情都可以用“下命令”、强制处罚这样的手段解决,管理方法、工作能力等等还有用吗?
这显然与法治精神不相符。对公权力来说,必须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私权行为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必须得到保护。由此说来,基层组织“通报批评”村民筛子盛现金的权力行为没有任何制度依据,即便“初衷是好的”,也不能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理由。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仅以“初衷”去评价权力行为的正当性,而必须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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