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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李心草母亲表示将上诉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20-09-22 05:15   https://www.yybnet.net/

云南“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 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公开宣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徐湘东 肖洋 发自云南昆明

9月21日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云南“李心草溺亡案”有了结果。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一审宣判

被告人有哪些犯罪事实?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承担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

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案件宣判。

判决之后

李心草母亲:将上诉

对此结果,李心草母亲陈美莲表示将提起上诉。

陈美莲说,事发当晚,与李心草一起喝酒的,除了罗秉乾外,还有任某燊、李某某昊两人,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追究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陈美莲向法院提起了对任某燊、李某某昊两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今年8月24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显示,目前,公安机关仍在侦查,故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相关规定,陈美莲对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陈美莲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赔偿诉讼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不能分开处理。接下来,他们将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关注

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

已问责处理16名民警

就广大网民关注的涉案其他问题,昆明市有关办案机关接受专访,并进行了回应。

1.为什么不追究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刑事责任?

昆明市警方介绍,本案中,比较罗秉乾的行为,任某燊和李某某昊不是聚会的邀约组织者,对酒醉后的李心草有跟随、照顾等救助行为,未实施不当行为刺激酒醉的李心草,李某某昊还提出拨打120送医、求助警察等合理建议。2020年9月21日,盘龙公安分局认为任某燊、李某某昊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二人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2.为什么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昆明市警方介绍,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证据显示罗秉乾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随着侦查的深入及证据的不断完善,对酒吧监控录像进行视频、音频的清晰化技术处理,对监控视频逐帧审查,并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办案机关认为,罗秉乾为了安抚李心草和让其醒酒,对李心草实施俯身贴近、掌掴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猥亵、侮辱的意图,客观上没有触摸李心草隐私部位,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3.案件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昆明市警方介绍,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盘龙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挥中心、刑侦大队、鼓楼派出所等部门在案件前期处置、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倒查,依照党纪党规和相关规定对16名民警分别作出了免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诫勉等问责处理。

4.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年轻的女大学生李心草醉酒溺亡是一起让人痛心的悲剧,记者采访过程中深切感受到,要避免悲剧重演,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应做到不酗酒,同饮人相互之间应当进行劝阻、提醒、照顾,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或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的共饮人,应当及时劝解、照顾、通知家属、将其安全送回家或协助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参与饮酒人的安全和利益。否则,相互之间漠不关心,推卸责任,不管他人,不予救助,发生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署名外,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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