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11月8日,甲公司通过某网上交易市场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购销合同1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塑料原料39吨,每吨11500元,合计货款448500元,交货地点为天津,甲公司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9日,验货截止日为2010年11月10日,验票截止日为2010年11月15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货款448500元汇入该网上交易中心,甲公司汇款后的次日,乙公司声称货已在运输途中要求甲公司在网上确认验货及验票手续,甲公司在网上确认验货及验票后,该网上交易市场已将上述款项汇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至今未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即时交付塑料原料39吨。
法院判决: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塑料原料39吨。
律师解析:
原告在网上交易市场确认验货验票行为只能对网上交易市场冻结的款项汇入被告的账户具有约束力,但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交货的事实。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因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货物,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应在审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所以电子商务纠纷中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冲突时,即虚拟交付已经完成、但实际未交付或者实际上已经交付、但虚拟交付并未完成,此时应以实际交付状态为准,来判断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而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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