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5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指出,下一步,将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地区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
摘要表示,近年来,有关部门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为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了农民建房、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等问题,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同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探索城乡统筹路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要指出,总体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要继续深化改革。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同时,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孟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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