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州一小区某业主,因为对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有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不配”收物业费,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在经过多次催交未果之后,该物业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费不匹配的问题,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长期的矛盾焦点。”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晓震说,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会拒绝支付物业费,而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催交物业费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采取断水、断电等粗暴方式催收。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催交行为进行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中止供电、供水的权利,只有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才可以享有,并且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李晓震说。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既是一对利益共同体,又是一对矛盾冲突体。”李晓震说,《民法典》新增物业服务合同,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推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和谐的服务合作关系。
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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