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武郑云霞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举办了婚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不久双方因感情破裂闹分手,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案情
李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0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李某根据本地婚嫁习俗,在订婚时送给谢某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等黄金饰品,共计价值1.8万元。在订婚仪式结束后,李某按照订婚前双方约定,给谢某父亲付了1.1万元彩礼。
2019年11月2日,李某与谢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李某与谢某因缺乏沟通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常因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谢某对李某的冲动行为无法忍受,一气之下便返回娘家居住。李某曾多次到谢某娘家寻找谢某,却遭到谢某和其父母谩骂,谢某坚决拒绝跟李某回家。李某便以谢某及其父母收其彩礼为由,向新疆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谢某返还彩礼1.1万元以及黄金首饰。
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谢某对原告李某所述的事实认可,但其认为自己与李某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并举行了结婚仪式。李某按本地习俗给女方佩戴了首饰,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无偿赠予的财物,李某无权要求返还。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较简单,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王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王帆明确告知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期间的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李某和谢某终于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谢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000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与谢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给予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收回彩礼,谢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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