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原告王某关于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押金、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大学刚毕业的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被告胡某挂牌出租的一套房屋。2019年8月18日,王某和胡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房屋,并约定租赁期限、违约金支付等一系列具体内容。没想到入住才两天,王某就开始出现头疼、恶心的症状,于是自行购买设备对承租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竟然发现房屋空气甲醛浓度严重高于标准值。
办案法官介绍,《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一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甲醛含量不得高于0.08毫克/立方米标准。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进一步将标准提高到0.07毫克/立方米。
发现问题后,王某、中介工作人员和胡某一起对房屋空气再次进行检测,显示甲醛浓度为0.3毫克/立方米。王某当即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但遭到胡某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由胡某返还押金及预付租金,同时请求判令胡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出租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故王某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胡某应当支付违约金。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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