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顾妍)员工因屡不遵守公司考勤纪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未发放劳动报酬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6208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赵某于2014年2月到江苏无锡某搅拌科技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0日,某搅拌科技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并组织员工学习,赵某参加学习并签收员工手册。2017年双方实际计算薪酬方式如下:正常工作日每天按照170元计算工资,如遇加班则每加班满8小时公司按照340元发放。
2017年8月20日起,赵某一直未指纹打卡。同年9月1日,管理人员找赵某谈话,督促其打卡。次日上午,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其仍未打卡后,再次督促其打卡,赵某仍不予打卡,公司遂贴出通告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并通知了工会。某搅拌科技公司未发放赵某2017年8月的工资。
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7年8月工资,对赔偿金未予支持。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为某搅拌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报酬,但其不遵守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搅拌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2017年8月的工资6208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一方面,2017年8月赵某提供了某搅拌科技公司安排的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赵某应该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考勤、下班考勤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进行科学化管理的途径和措施,赵某已在公司工作三年多,应当知道并适应公司的规范管理,即使其按时出勤提供劳动,但故意不打卡的行为增加了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加大了对自己应得工资的核算难度,对其他正常打卡的劳动者造成不良影响。在公司批评教育后,赵某仍然没有打卡,明知故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理由和程序均合法,故无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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