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是重庆开州区一家超市的售货员,租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超市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没有为员工提供伙食,但提供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
2018年8月30日,邓某在超市上白班。当日中午,邓某回家吃饭后,返岗途中遭遇车祸,警方认定其无过错。邓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被认定为工伤。而超市方认为,邓某并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也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目前,经当地人社部门仲裁认定和法院审理判决,邓某因吃午饭返岗途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30日中午,邓某回家吃饭后,驾驶电动车从家中出发,到超市上班,途经开州区桔乡路与盛山街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邓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枫勤务大队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去年1月初,开州区人社局受理了邓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邓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超市方不服,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开州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认定工伤的决定。
【庭审过程】
今年6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超市方提出,邓某发生伤害事故时间是中午12时30分,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且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开州区法院一审认为,邓某作为超市职工,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期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为解决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项应予支持,而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邓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8年8月30日中午1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开州区桔乡路与盛山街交叉路口,在邓某家与超市之间,邓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还专门打电话让同事为其顶班,足以说明邓某从住处到超市的目的是为上班,不是为其他私事。
超市方虽提出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不是邓某住所,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邓某从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到超市的路上应认定为合理上下班路线。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邓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开州人社局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综上,开州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
近日,开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当地某超市不服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败诉。超市不服,提出上诉。截至发稿时,超市方已自动撤诉。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车祸时间在吃午饭的时间点,不在正常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二是外出原因和行走路线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最关键的两个要点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从现有的证据看,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员工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从行走路线来看,邓某也仅是从住处到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上班期间未提供伙食的前提下,员工在正常吃饭时间按惯例回家吃饭后,往返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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