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建武通讯员张林地力白尔)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被告人童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童某(现已退休)在担任某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期间,违规插手安排该社信贷人员陈某、苏某、塔某、保某等违法放贷,陈某等人因害怕降职降级而被迫放贷,放弃职业操守,未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先后累计向11人放贷183.1万元,致使贷款本息120.2万元逾期10年未收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指使有关人员在未经贷前审查情况下,违背贷款程序发放11笔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童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犁州分院。伊犁州分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童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利用职权强行指示下属不经贷前审查程序,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童某违法发放贷款,无论是违法发放的贷款数额还是损失金额,均已达到追诉标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2020年8月8日,伊犁州分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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