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守卫健康,涉及到职工劳动作息与休假,更宜找到二者之间的关联契合点,有的放矢,而不宜越俎代疱试图给劳动作息与休假制度做加法。如此,通过建立职工劳动身心评估标准与“强制休假”执行程序,“小切口”解决休假难的问题或许更有操作性。
暑期是休假高峰。但因为各种原因,不少人只能“望假兴叹”。深圳市前不久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强制休假”制度,引发公众热议。“强制休假”看上去很美,但是究竟能不能落地?(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保障员工休息与休假权益,并没有明显严于《劳动法》《带薪年假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并且也未提出像轮休制度、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路径,以及不执行如何处罚等配套措施,即便生效也很难说有操作性。
事实上,上述问题也是当前劳动用人领域职工作息与休假制度落实难的瓶颈,强制虽然在立法上可行,但因为休假涉及到劳动用人关系双方方方面面的利益,在微观层面达到平衡与自洽却并不容易,这也是政策与执行“两张皮”的根源所在。
所以,在推动落实职工劳动作息与休假制度上,一方面还需要立法的规制与调节更精细,更有效地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如对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工会经费减免,降低企业、个人的社保成本;另方面还有赖于逐步改变社会劳动生产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由“人海逐利”向“技术智力创造”转变,减少劳动用人对人身的束缚与依赖。
当然,深圳的地方立法,受制于权限无权对劳动作息与休假制度的落实,作出如强制的制度规定,并且为健康制定条例,也不是地方落实休假制度的配备专门法规,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虽然严格执行劳动作息和休假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不可或缺,但立法只是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实质性的意义。
其实,立法守卫健康,涉及到职工劳动作息与休假,更宜找到二者之间的关联契合点,有的放矢,而不宜越俎代疱试图给劳动作息与休假制度做加法。如,近些年职业者过劳死颇受关注,过劳死是劳动者职业健康问题的缩影,它与劳动者就业压力大、休息休假不充分有着直接因果关联,那么设计“强制休假”完全可以着眼于为劳动者健康的兜底,即当职工长期得不到休息导致身心受到损害,经职工提出、工会与医疗单位评估,可以开具“强制休假”的处方,以提供临界保护。如此,给劳动作息与休假制度打“小补丁”,通过建立职工劳动身心评估标准与“强制休假”执行程序,“小切口”解决休假难的问题或许更有操作性。◎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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