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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哲说法”系列之十二 浅谈“张玉环案”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广元日报 2020-08-14 00:49   https://www.yybnet.net/

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系迄今遭羁押最久申冤者”成为最关注的话题,现就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案情概况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3天后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南昌市中院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生效后,张玉环走上了长达11年的申诉之路。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次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简要分析

原一审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张玉环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在张玉环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但实际上并无律师出庭。此举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供述可能系刑讯逼供所得

在接受采访时,张玉环称自己受过刑讯逼供,最终做出有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如果张玉环的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则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再审庭审中法院认定,张玉环所做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且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综上所述,原一审中无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供述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致使张玉环蒙冤受屈多年。而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因此,如果在案发当时能够保障程序的正义,那么是否还会导致一个人生命中的27年光阴无辜逝去?最后也庆幸当下法律制度的趋于完善、相关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以及张玉环及其亲人多年的不懈坚持,才能够使张玉环沉雪昭冤。

(吴小群律师、江文莉律师助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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