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Emily 法律犀牛
鲍师傅糕点品牌凭借其独创的肉松小贝、提子酥等特色小食走红网络,全国连锁店多达上百家。但成功的背后并非一帆风顺,鲍师傅品牌的走红经历了非常艰苦的岁月。
鲍才胜自小便跟随父母学做面包,在开店前他曾做过烘焙原材料生意,却不料亏损百万,不久后鲍才胜便在妻子的老家河南信阳经营了一家面包坊。
2003年,他还清所有债务后带着妻子北漂,开了第一家“鲍师傅”面包店。2006年,鲍才胜推出爆款单品肉松小贝,在网络上小有名气。2013年,被北京电视台报道后,“鲍师傅”被更多的消费者熟知。
“鲍师傅”商标权人鲍才胜在开店十年后才意外走红,导致他没有及时注册商标,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2017年,“鲍师傅”上海人民广场店排长队的图片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因而成了知名的“网红店”。
与此同时,“鲍师傅”的冒牌店开始出现在大街小巷,鲍才胜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也屡屡涉诉。
近日,一起带照租赁“鲍师傅”案宣判,房屋租赁方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商标“鲍师傅”是鲍才胜公司依法注册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商品上的商标,而李老爹公司未经鲍才胜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和鲍才胜公司相同的糕点产品上使用“鲍师傅”,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台、商品包装袋、收银小票等多处使用“鲍师傅”商标,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李老爹经营的店铺是正品,混淆了大众的正确认知。
李老爹公司这一系列模仿正牌“鲍师傅”的行为,都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本案的焦点在于“带照租赁”侵犯商标权,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即房屋租赁方李老爹公司其并不是实际侵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李老爹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带照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即便存在带照租赁情形,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行为外观上即出租人在出售侵权商品,因此由出租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合理的;
再次,从主观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赁合同,在其约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事实利用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主观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李老爹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门头、展示柜、销售的涉案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涉案商标“鲍师傅”的行为,侵害了鲍才胜公司享有的“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目前,李老爹公司以“一审法院未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提起上诉。
由此案的裁判要点可以得出:在构成带照租赁的情形下,承租人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因从行为外观上来看,该侵权行为是出租人实施的,出租人虽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出租人知晓承租人的侵权事实但并未阻止补救,属于主观过错,应对承租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网红糕点“鲍师傅”带照租赁,商标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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