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珏玢潘晔
近年来,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比如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都已有专项法规管理,再上一把信用锁,虽然方便了管理者,却无异于是双重处罚。
失信惩戒也过于随意。在一些地方,失信处罚包括限制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等,其尺度值得商榷。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信用管理缺乏规制的弊病逐渐暴露。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的“核心部件”之一,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实施效果,这让地方政府看到了强有力的“抓手”。
一些地方推动失信惩戒创新的积极性很高,实际上,不少地方的“政策创新”不够慎重,解读社会信用建设存在随意性。
个别地方在信用评分体系里,甚至设置了“招商引资加分”“闹访、缠访扣分”的条款。信访人的行为,一旦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将处处受限,如限制评优、评先,缓评职称,限制参加政府招标等,严厉程度不下于惩治违法。
针对“失信惩戒泛化”问题,北京信用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林钧跃撰文指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所施行的一些举措,现在看来有越界之嫌。
社会信用覆盖面广泛而复杂,在为管理者提供新“抓手”的同时,也存在巨大挑战。一旦社会信用被泛化滥用,不仅有懒政之弊,还会削弱信用制度的严肃性。(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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