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海平
为优化全省创新生态,山西省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进行,不将大学排名作为限制性条件,不搞学历“一刀切”。
虽然,山西省这个规定是“有限松绑”,前提是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才“不将学校排名作为限制性条件”,这意味着,常规招聘仍有可能出现“大学排名”。即便如此,山西省这一规定也有进步意义。
在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的学历、毕业学校做出严格规定是常态。有的要求全日制学校,有的要求“985、211院校”,有的要求“大学排名××名以前”。有的单位还非常看重应聘者的第一学历毕业学校,研究生毕业学校都不算数。
用人单位看中应聘者的学历或毕业学校,自然有一定道理,从群体角度审视,名校毕业生可能要比普通高校毕业生更优秀一些,否则,为什么大家都想进名校,享受更优质的高等教育?同时,僧多粥少,职位供不应求,用人单位自然有底气对应聘者横挑鼻子竖挑眼。问题是,此举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学历、学校歧视显然与这一精神相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也有“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的表述。2013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这些信息都说明一个问题,学历、学校歧视违反规定。
作为用人单位,广招贤才无非是想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对应聘者提出学历、学校要求也是为了省事,但就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学历、毕业学校不过是应聘者受教育的证明,不能与其学术素养或专业技能简单画等号。理想的用人操作是,能者上、庸者下,英雄不问出处。过犹不及,过分强调应聘者的学历、毕业学校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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