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据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公告公布了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并附了详细的填表说明。
2020年8月7日前,公众可以通过点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154302/content.html右侧“发表我的意见”按钮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此前7月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此外,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
资源税法由暂行条例升法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举措,采取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保留了从价计征的方式,还完善了税收优惠规定,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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