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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学历入职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体现“司法有是非”

来源:贵港日报 2020-07-12 09:14   https://www.yybnet.net/
陈毅清

诚信乃为人之本,无信者寸步难行。

近日,于某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审理情况在微信圈流传,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均认定于某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进而判定公司无需支付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笔者认为,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方面的司法作为。

该案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一是该案在一审诉讼程序前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委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定由公司支付于某某赔偿金10万余元。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于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学历资料构成欺诈,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于某某赔偿金。

二是于某某在职期间与公司续签过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的合同为第一份劳动合同,有网友弄不明白两份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为何单单认定第一份劳动合同无效?是因为于某某仅在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彼时公司将于某某的学历情况作为是否聘用于某某的考虑因素,使公司对于某某的学历水平产生错误认识,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于某某在与公司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当然,于某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背书”行为:其填写的《员工入职履历表》中申明,“我……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此“背书”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双方置于诚信的条件下履行各自的义务,于某某以真实的文化学历水平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相对应地为于某某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报酬等;任何一方一旦出现不诚实的行为,都是背信弃义,都要承担契约规则下应有的责任。

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司法如何才能做到“有是非”?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不做,即为“是”,做了即为“非”;与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相契合的,即为“是”,与之相违背的,即为“非”。为此,要求司法者首先要有正确的是非观,要悟透案件事实背后的美与丑、善与恶,真正做到明辨是非、惩恶扬善。

回归到于某某学历造假案,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而于某某提供虚假学历材料,此为“非”;法院审查后最终认定于某某以虚假学历骗取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向于某某支付赔偿金,此为“是”。法院的判决划清了是与非的界线,使公司不必为于某某的恶意欺诈行为买单,是“司法有是非”的生动体现。

毋庸赘言,社会和公众需要更多像这样彰显是非观与公平态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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