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浙江省湖州市某电机公司员工。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气炎热,工作中的徐某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回家卧床休息。不料,徐某躺下后陷入昏迷,送医救治后被诊断为“热射病后遗症”。
2018年,经德清某医院职业病科诊断,徐某被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之后,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为工伤,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某为“三级”工伤伤残。然而,在赔偿事项上,徐某与湖州市某电机公司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徐某认为,自己中暑与工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且自己已经被医院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得到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及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湖州某电机公司则对徐某的职业病认定存有异议,认为徐某并非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是回家休息后发生重度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今年1月,徐某将湖州市某电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终,经过法官的多次协调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湖州市某电机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4余万元,并协助徐某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的病发并非必须发生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且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本案中,徐某虽是回家后才发生重度昏迷,但这与其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有关,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进行了工伤认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配合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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