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把涉及追责问题上的“可以”改“应当”,对于破解“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大有裨益。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官员“该出庭不出庭”情况,法院不再是“可以”建议处理了,而是“应当”提出司法建议了……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内容,承接了很多人的期许,而涉及追责问题上的“‘可以’变‘应当’”口径之变,也被认为对破解“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大有裨益。
通观《规定》,一些内容颇显实事求是精神:一方面,不是要求所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出庭应诉,而是只限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案件;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非仅指“一把手”,还包括副职负责人、被诉行为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避免了“一把手”因分身乏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等问题。
实践中,很多单位负责人不出庭,并非分身乏术,而是因平时发号施令惯了不愿坐在被告席上、不愿成为服从者。新规定对此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人们总会根据利害判断行事。让拒不出庭的行为受到有效惩戒,显然也能倒逼其遵循规则,不敢任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民告官不见官”中官员该出庭不出庭的情形提出问责,并非首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了这点。
仔细对照《规定》与《通知》的不同,不难发现,一处关键表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通知》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况,“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规定》则要求,对此情况,“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众所周知,作为法律术语的“应当”,不但有通常意义上的“应该”含义,还有“必须”之意。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却不出庭等情况,受诉法院必须向监察机关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这是法定职责。
此前,《行政诉讼法》修改与《通知》下发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的现象确有改观,但离根本性改观仍有距离。很大一方面原因就在于受诉法院鉴于各种压力与考量,很少提出司法建议,而负责人不出庭也不会有损失,这也增加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不拿出庭应诉当回事。
而如今,最高法专门把“可以”提升为“应当”,无疑增加了约束机制的刚性。接下来,也希望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责任人该严肃处理的绝不姑息,进而更有力地破解“民告官不见官”难题。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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