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6月22日,浙江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妇联、公安、民政和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将于7月1日起实施。“很多时候,婚姻当事人只能在婚后才知晓对方是否存在家暴行为。通过建立查询制度,可以让婚恋对象在婚前就了解对方是否存在家暴的记录,考虑是否进入一段婚姻,达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目的”,义乌市妇联副主席周丹瑛告诉记者。
这确实有必要。一旦与有家暴倾向者结婚就很可能陷入痛苦的泥潭,后悔已晚。择偶者如果知道对方有家暴史,与其结婚会跳入家暴苦海的话,就会直接选择不与这样的人结婚的。但是,作为国内首创,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从未有这方面的规定,允许查询对方的家暴信息会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否涉嫌违法或符合法律精神?
毋庸置疑,这会对对方的隐私权造成侵犯或者说发生冲突。家暴不仅会招致负面评价,更会影响一个人在恋人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婚恋关系会终止还是继续发展。因为让人知情会对家暴者不利,谁都想把家暴信息作为隐私而不想让人知悉。值得思考的是,由于与他人无涉,家暴信息的确可以作为个人隐私,他人无权得知,但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恋人来说,是否也可以以隐私权对抗恋人的知情权呢?
显然不能。与别人不同,如果恋人不知情而与其结婚,会成为直接的受害者。作为潜在的受害人,知悉结婚对象是否有家暴史以及每次施暴的程度与情况,可以对婚姻做出选择,能有效防范并保护自己,因而恋人是有正当知情权的。这就涉及两种权利的冲突与平衡问题。由于家暴直接关系择偶者的身心健康,对此知情相比于隐私,无疑是更基本、更重要的权利。而且,《婚姻法》把实施家暴作为离婚的一项法定条件,也就隐含着受害人因此可对结婚反悔(离婚),乃至为了保护自己,压根就不与这样的人结婚。为了确保择偶者的身心安全,使其更放心地结婚,确有必要,也应当对对方的家暴倾向等情况进行了解,也就是说家暴者的隐私权在其对象的知情权面前应作出让步。由此看来,义乌的首创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不仅如此,由于“家暴行为指的是对任何家庭成员进行施暴”,而非仅仅指夫妻间的暴力行为,所以家暴查询制度不仅对再婚或与离异者结婚的情形有意义,对一些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有家暴史的人来说,即使首次结婚也有意义。并因为有家暴记录后,结婚或再婚时会让对方望而生畏,影响美好姻缘的缔结,也势必让那些有家暴倾向的人注意约束自己,起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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