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6月13日消息,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常永福 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以及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乌兰察布市副市长、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常永福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对其折合人民币2307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常永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在案尚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可供追缴后上缴国库,依法对其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永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原题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一审获刑11年》)(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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