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有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采用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有专业人士指出,这种无薪试岗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6月1日《工人日报》)
“试用期”与“试岗期”,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就是说,法律层面并不存在“试岗期”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薪试岗协议书,是变相的“免费劳动同意书”或“不平等条约”。
从现实看,无薪试岗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求职者明知无薪试岗不合理不合法,但迫于当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得不做出现实选择。可求职者一旦试岗无果,就相当于企业的免费劳动力。正如报道中提到的,沈阳市某食品加工企业与11人签订了为期5天的无薪试岗协议书,却没有一人被最终录用。
一些企业通过无薪试岗来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降低企业损失,一定程度上也情有可原。不少HR抱怨,一些求职者3到6个月试用期根本看不出来什么,特别是一些“面霸”,试用期表现超好,但转正后“原形毕露”。一旦招来不合适的人,纠错成本太高,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要重新招人。此外,一些求职者“闪进闪辞”,也让公司措手不及。
虽然无薪试岗有一定客观原因,但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且隐藏着诸多风险。一方面,新上岗的员工往往技术不熟练,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另一方面,“无薪”大大降低了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无薪试岗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还可能会沦为职场新套路。所以,与其为违法行为找理由,不如完善用工制度,发挥试用期应有的作用,让员工和企业相互了解、选择,让“对的人”进入“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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