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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长:非自愿认罪认罚不作数 防被迫认罪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5-27 12:57   https://www.yybnet.net/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推动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何成效和经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检察机关如何实践这一制度?2020年两会期间,澎湃新闻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以此探讨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和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资料图

数据显示,今年2—4月,检察机关起诉涉疫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件数、人数超过一半以上。苗生明表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不可避免会给侦查取证、确保办案质效带来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这样有助于推动相关证据的完善和事实认定,也有利于案件从简从快处理。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对其酌情提出比正常状态下更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当然,我们也强调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必须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

与此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亦是这一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在防止被迫认罪问题上,苗生明直言,若犯罪嫌疑人提出在侦查机关认罪认罚非系自愿,这一认罪认罚就不能作数,检察机关可重新进行沟通,记录在案并附卷。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一些被告反悔上诉的情况?苗生明回应称,这一问题应区别对待,“被告人基于正当理由上诉寻求救济的,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但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提出抗诉”。

在专访中,苗生明还坦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检察官叠加了廉政风险,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更加突出,与案件利益攸关人员接触增多,廉政风险增加,容易被围猎,“我们也有深刻教训,2019年检察机关刑检部门违纪违法的有280余人,非常让人痛心”。

涉疫案适用认罪认罚数超一半,较轻的酌情更大从宽

澎湃新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如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了什么作用?

苗生明:今年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数达到同期办结数的76.1%,4月份单月适用率超过80%。2至4月,检察机关起诉涉疫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件数、人数超过一半以上,分别为56.53%和54.66%。

在当前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方面,整体上对于非涉疫刑事案件或虽涉疫但犯罪较轻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酌情对其提出比正常状态下更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对涉疫普通刑事案件特别是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注意把握不同疫情形势、不同阶段依法办案与政策导向的关系,既在批捕、起诉、定罪、量刑中做到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又准确研判所处阶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与可罚性程度,并作出相应的适度处理。同时注意结合办案做好释法说理、消弥对抗情绪等工作。

与此同时,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优化办案方式。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对于确因经营困难诱发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仔细甄别、认真研判,发挥司法政策对案件处理的引导作用。

在具体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和效果。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律师到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表达真实意愿,并通过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在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由法院通过庭审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性、自愿性。

刑讯逼供强迫认罪认罚的,供述应作非法证据排除

澎湃新闻: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防止被迫认罪?

苗生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首先,应当依法进行权利告知。告知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权利内涵,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自愿作出选择。告知权利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其次,检察机关还应当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第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检察环节,人民检察院会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会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在检察环节,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也会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明智状态下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和表现等内容,具体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是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五是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第五,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若在听取意见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非系自愿,那么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不能作数,检察机关可以重新就认罪认罚事项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记录在案并附卷。若经审查,认定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则认罪认罚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轻罪案应提确定刑量刑建议,重罪案可提幅度刑建议

澎湃新闻:您觉得,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官是否要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苗生明: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题中应有之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之所以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合意的结果,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体明确的,“认罪”不能仅做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提供具体的犯罪细节。相应的,司法机关给予的量刑减让也应当是明确的。

二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并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一般来说,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因为确定刑的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罚”的期待,让从宽处理的激励变成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预期仍然不确定,即使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其心理预期也往往是法官会在量刑建议的下限作出判决,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心理预期,其就可能对判决不满,不利于息诉罢访、化解矛盾。

精准确定刑的建议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沟通与协商,最终形成了控辩合意,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率,都有积极的保障价值,可以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阶段已经解决定罪量刑的争点,具有提出确定刑建议的客观基础与现实可能。实践中也有持不同意见者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具有复杂性、易变性,所以不赞成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不可否认,对于不认罪及重大复杂案件而言,由于证据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可能在不同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幅度刑建议为可能变化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间。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最易发生变化的口供成为了稳定的言词证据,在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于80%以上的轻罪、简单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极小,而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难度也不大。即使发生变化,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官也可以建议检察官作出调整,重新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具结,彻底反悔的,也可以进行程序转换。

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建议完全可行,并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叠加廉政风险,检察官容易被围猎

澎湃新闻:有专家指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的责任加大、裁量权也随之加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廉政风险亦随之加大。在内部监督上,最高检有何举措?

苗生明:专家的担心不无道理。我们看到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检察官又叠加了一层廉政风险。一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赋予了检察官更多的裁量权;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后,要求同一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要同一个部门、同一个检察官承办,相较于此前捕诉分离而言检察官的职权设置更集中;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更加突出,与案件利益攸关人员接触增多,廉政风险增加,容易被围猎。

从上述三个层面讲,办案检察官的权限相对集中,需要加强监督制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廉政风险方面,我们也有深刻教训,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刑检部门违纪违法的有280余人,非常让人痛心。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2020年5月11日,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紧箍咒”。

澎湃新闻:检察官应如何把握好与法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交往的界限?

苗生明: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要在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方面与犯罪嫌疑人、律师、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又要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尽量与法院以往判罚保持相对一致,非常考验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协调沟通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前述《办法》为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与当事人等交往沟通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首先检察官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或者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听取意见方式可以是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其次,对要求提出当面听取意见的,必须是报批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第三,不可避免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遇到当事人或者律师反映情况的,《办法》规定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内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全面监督的考虑就是防止不当接触,权钱交易。

《办法》第六条还规定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基本均衡。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

“打包”要求都认罪才从宽是不妥的,建议赋予减轻处罚依据

澎湃新闻:我们注意到,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或涉多个罪名或有多起犯罪事实,当事人可能只认部分罪名或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存在“打包”的情况,要求对所有罪名都认罪才能适用。如何解决?

苗生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需要明确的是,认罪的概念是比较宽泛的,实践中也因案而异。

对于“部分认罪”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情形,在处理上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部分认罪”情形的处理,实质上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鼓励,对犯数罪仅认部分罪的,虽然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在其认罪的范围内,体现宽严相济,可以给予从宽处理;对共同犯罪中部分被追诉人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对此部分被追诉人应当认定为“认罪”,可以从宽处理。

因此,“打包”要求所有罪名或者事实都认罪才能适用这一制度予以从宽,但“打包”要求都认罪才能从宽处理是不妥的,应当依照上述原则,依法体现宽严相济。

澎湃新闻:从制度设计看,认罪认罚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是否能够满足司法办案实际需要?

苗生明:对认罪认罚的“从宽”在把握时,我们认为,在没有刑法规定为减轻情节,一般在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时,不宜直接跨档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当然,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有的不跨量刑档次减轻处罚难以充分体现对当事人的从宽评价,或者会导致类似案件量刑的不平衡,从有利于量刑平衡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出发,实践中确实有跨档减轻处罚的需要。

从实践需求、罪责相应和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考虑,我们也提出了立法修改的建议,建议在刑法作出修改时能够赋予认罪认罚情节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价值。

此外,对于不能跨档减刑虽然是原则性规定,但也并非是绝对的。实践中,如果确实需要减轻处罚才能体现对认罪认罚的客观、公正评价的,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去年认罪认罚上诉率为3.5%,无正当理由上诉应抗诉

澎湃新闻: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存在一些被告人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如何处理?

苗生明: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为3.5%,总体看,上诉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逐步凸显。

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我们认为,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实践中,对一些被告反悔上诉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区别对待:一是对被告人基于正当理由上诉,比如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出自胁迫,或者已设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被告人通过行使上诉权寻求救济,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二是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对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提出抗诉。因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使得被告人的具结是一种“虚假认罚”,带来了“不当得利”,恢复到不认罪认罚至少是不认罚的追诉状态,而且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使得已经解决的司法成本变得高昂,也表明被告人不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而是抱有一种投机心理、侥幸心理,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

从本质上讲,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三是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此种情况应当通过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精确度来解决。(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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