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丹青 陈晓燕 郝赫)“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以平台就业为主的新业态用工群体数量的庞大,也引发了一些政协委员对这一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
疫情期间,平台用工增加了就业机会,在保就业方面成绩“亮眼”。会议讨论间隙,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委员分享了他的一次网约车经历,师傅告诉他平台此前与他签过劳动合同、缴过社保,后来平台算了算,不签合同大家都“实惠”,于是双方从劳动关系改成了没有社保的加盟关系。这引发了郑秉文委员对平台就业究竟是何种用工关系的思考。
通过调研,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委员发现,平台用工、众包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就业形态,门槛相对较低,且进出自由,就业更加灵活,对增加就业机会、缓冲失业风险、帮扶困难群体就业等作用十分明显。
数据显示,今年3月~4月,美团新增骑手66.4万人,同比增长33.3%,吸纳了不少因疫情导致的下岗失业人员。
近年来,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企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工人日报社社长孙德宏委员认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劳动关系不够规范,一些共享经济平台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往往不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替代,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低于国家发布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长期关注劳动权益保障的工会界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记者。
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记者梳理发现,当前仲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意见还不统一。郑秉文委员告诉记者,这也是当下不少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
皮剑龙委员认为,要引导新业态企业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采用其他方式用工的,引导新业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参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约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针对传统劳动关系管理与新就业形态的不适配,莫荣委员建议,分类规范新业态下的用工,研究新业态下平台用工和传统劳动关系就业的区别,创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释放平台经济活力,容纳更大规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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