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据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三人在现场被发现,被带到公安机关。经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刑事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三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
本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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