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彪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5月16日新华社)
家风也称“门风”,是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文化基因。家风好不好,直接决定了这个家庭或这个家族的走向,关系到对外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关系党风、连着政风、影响民风。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不仅有利于积蓄涵养“好家风”,也有利于涵养形成“好国风”。
“好家风”写入民法典,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落实。而在此之前,家风已经写入党规党纪。比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法律专家表示,虽然在民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并不存在党规党纪中党员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管教”职权,但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确实存在基于监护权产生的“管教”职责。
事实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失管失教已成为近年来校园伤害、霸凌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或其自残自杀事件多发频发的重要诱因。同时,家教不严、家风不正,也往往会滋生腐败。从近年来一些党纪政务处分通报看,其中不少都涉及家风败坏的问题。比如,秦光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李庆奎“长期对家属失管失教”,等等。“好家风”入法,让家风、家教等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无疑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等画出了法律红线,补上了无法可依的法治短板。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没有价值内核支撑,难言良法、难图善治,而脱离法治语境,道德律令也难以自行。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有关内容,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并治协调,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德纪法齐发力,提倡什么、宽容什么、禁止什么、严惩什么,都有各自明确的标准,以共同促进家风建设,推动优良家风润泽千万家。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涵养“好家风”,既靠道德提倡、教育引导,也靠纪法约束、刚性要求。如此,家和万事兴,“好国风”也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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