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行公车改革以来,公车私用现象大为减少,但从不少地方查处的案例来看,“私车公养”现象时有发生,“私车公养”揩公家的“油”,实则也是一种隐形腐败。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
案例一:某区地震局局长陆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用公款报销其私家车产生的维修费和保养费共计8500元。陆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追缴。
案例二:某县妇联党组书记、主席文某未经集体研究,个人决定单位租用其兄的越野车作为公务用车,共支付租车费4.8万元,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公款报销。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案例三:某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未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擅自同意9个乡镇司法所将公务加油卡用于私家车加油,共计2.2万元。刘某使用公务加油卡给其私家车加油29次,共计6296元。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四: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冯某将一辆私人小轿车“租给”中心使用,用于自己进城开会和下乡,并报销“租车费”。冯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四起案例,虽然形式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来看,都是“私车公养”的典型,对于这种“四风”变种必须提高警惕。
“私车公养”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在正风肃纪反腐的高压态势下,这种隐形变异的“车轮腐败”不时冒头,既有少数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层面的主观原因,也反映出个别地方、单位在公车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私车公养”源于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有的人吃公家饭就想占公家便宜,把个人利益看得比什么都重,对侵占公共利益不以为然、不当回事。一些因私车公养被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我剖析称,公车改革后没有公车坐了,心里存在落差,总想着利用工作便利“补偿”一下自己,公车私用行不通,就想方设法在私车公养上动歪脑筋。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有的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规违纪,却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反“四风”、查违规用车都抓了这么久,“风头”应该过去了,只要小心一点、隐蔽一点就不会被发现,等等。有了这些错误认识,既不能做到令行禁止、遵守规定,更不能自觉行动、维护纪律,因此依然故我、顶风违纪。“私车公养”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会进一步助长一些党员干部公权私用、公私不分的特权思想,必须多管齐下,加大治理力度。
遏制“私车公养”,必须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严明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强化纪律意识,绷紧廉洁自律的思想之弦。要让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清楚地认识到,“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顶风违纪,即便手段隐蔽,也终究有被查处的一天。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车轮上的腐败”的有效监督,减少钻空子的可能。一方面要畅通多种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和媒体积极参与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另一方面,进一步精细、严密公用油卡、车辆维保以及财务报销等方面的管控监督,从制度上、源头上和长效上彻底堵塞“私车公养”的贪腐漏洞后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力度,持久发力。加强线索的搜集和核实,对于查实属于“私车公养”的,除追缴用公款报销的费用外,还要对当事人严厉惩处,通报曝光。同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一把手树立责任意识,管好下属,坚决遏制“私车公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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