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没在房山生活、工作过,也从来没办过信用卡,何谈消费?”3月5日,赵某被北京某银行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办理银行卡后消费8000余元不还款。而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邀请鉴定人“云出庭”作证,发现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人果然另有其人,且申请人签名“赵某”的笔迹也并非本人。
某银行诉称,2011年2月,赵某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于次月1日激活使用。截至2017年10月10日,欠款8000多元。而赵某辩称,他从未在北京市房山区工作过,根本没有办理过该银行的信用卡,更不知道该卡的存在,何谈消费。
本案审判长蒲延红经过审查发现,由赵某填写的这份信用卡申请表“漏洞百出”。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信息”填写的是“田某”,虽然表中的联系电话早已成了空号,但预留的电子信箱地址却再次提供了线索,输入表中填写的QQ号,发现这个QQ号的所有人也是田某。
赵某还回想起2011年初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住院期间,其外甥女田某曾到医院探望,有可能是那时其外甥女盗用了他的身份信息。
赵某为了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息并非本人填写,针对签署笔迹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检材(申请表)上‘赵某’签名与样本上赵某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我是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肖某,赵某的笔迹鉴定申请以及其提供的样本符合鉴定条件,我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充分的依据……”鉴定人肖某经被告申请和法庭准许,通过“云庭审”出庭接受了询问,并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
庭审经过两个小时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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