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有媒体报道,记者近期在多地调研发现,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央企一直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先行者,但由于机制不畅、欠账较多等原因,少数央企存在屡罚屡犯、底数不清、敷衍应付等环保履责短板;另一方面,部分央企下属企业级别高,有优越心理,有些地方依赖央企财税,基层存在“科长管厅长”、少数央企“店大欺客”、地方监管不敢碰真斗硬等执法困境。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近年来,国家转变发展方式,看到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带来的严重危害,不再唯GDP论英雄,由简单追求GDP增长变为对绿色GDP的追求。2014年修改的环保法对环保部门予以扩权,加大了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考核权重;2015年8月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其中强调了生态环境遭受损害,领导干部将会被终身追责……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都旨在改变唯GDP论英雄的错误发展方式。近年来,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环境治理的盲区。正如报道指出,一些央企“店大欺客”,存在环境违法的现象,而地方环保督察却无可奈何,这些央企成了环境整治的“钉子户”。
少数央企我行我素,俨然成了“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法外之人”,背后原因不少。比如部分央企分支机构级别高,基层环保督察存在“科长管厅长”现象,地方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实施环境监管。而一些央企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与地方成了“利益共同体”,地方监管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这些央企环境违法的胆量。另外,部分央企环境治理意识不足,部分设施设备落后,污染治理难度大,相关技术研发、投入、政策支持不足等等,也是这些央企拖了环境治理“后腿”的原因所在。
央企实力雄厚,本应做好表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起到示范作用。但少数央企却存在突出的环境问题,成了环境治理的“钉子户”,带来的负面影响大,也带给环境治理极大的阻力。亟待解决这一问题,让这些央企不再继续与环境治理“背道而驰”,不要继续成为生态环境的污染者,成为法治环境的破坏者。
对此,就要多措并举,比如要打破“身份优越”,要明确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原则,不让地方监管部门受到“科长管厅长”的掣肘。同时,也要明确央企的环保责任,让央企对厂区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等等。
个别央企不能成了环境治理的“钉子户”。不论任何人,任何单位,在规则面前都没有特权,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维护好生态环境,又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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