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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获赠车位被开发商以“未交管理费”另卖 业主维权胜诉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5-12 11:49   https://www.yybnet.net/

花1200万元买房获赠的两个车位却被开发商转卖给了别人,业主雷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日前,杭州滨江法院一审确认原告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权系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支付车位对价获得,有权占有、使用案涉车位。

2013年3月,雷先生在杭州滨江区某小区买了一套270平方米的房产,获赠两个车位,后房产一直空置。今年初,雷先生准备装修入住,却发现两个车位被他人占据。他从物业获悉,这两个车位的使用权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多次协商未果,雷先生对小区房开商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购买某苑房产一套,附件约定被告赠送原告地下车位2个。2014年4月,原被告就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两份协议,约定被告赠送两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房产合同中包含车位使用权转让金。另约定,如原告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被告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索损失;拖欠车位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被告也可收回车位。因原告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手续,且2014~2018年未交车位使用费6000元,被告在2018年12月将案涉两个车位以521000元出售给案外人并已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依生效合同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有合法的占有权源。虽然合同约定使用人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被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车位,但原告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实质是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支付车位对价共42万元获得,即使无正当理由拖欠车位服务费,每年费用也只需1200元,被告的格式条款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判决确认原告有权占有、使用案涉车位。

澎湃新闻5月12日从法院获悉,开发商已提起上诉。(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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