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兰天鸣)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5月7日对外发布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在生态环境领域为企业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该免罚清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11项轻微违法行为若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包括,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行为等。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表示,每一份免罚清单绝非“为免而免”,而是要求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免罚清单使免罚有据可查,便于操作,同时减少了争议,打消了行政执法人员适用免罚的顾虑,降低了行政机关决策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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