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也保护了医护人员的安全。(4月6日《法制日报》)
顾名思义,避险权是指个人有遇到危险时有采取回避的权利。不过,避险权的运用边界难以把握,往往要基于避险人对客观环境作出的主观判断。正因为如此,医护人员在履行正常职责时,是否具有避险权并无明确规定,具体运用时也存在很大争议。没有相应的权利赋予,也就困住了医护人员避险的选择空间。
在医护人员的职业风险避让上,受到“救死扶伤”职业价值的影响,医护人员的避险权利被制度性忽视了,而“紧急”的前置条件设置,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判断权,使得避险成为一种特殊状态下的重大选择,而非基于个人对场景预判下的随机应变。过于慎重的规定极大提高了启动避险程序的门槛,让医护人员在遇到暴力威胁时,无法第一时间作出精准判断,迅速采取主动回避的选择。
避险权之所以成为医护行业的空白,除了基于担心这一权利被滥用,也担心因此延误就医效率,影响医院的整体形象。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基于医护职业的服务属性和公益属性,过于强调“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隐忍做法,事实上摈弃了遇到暴力苗头和医患冲突时的最优选项。
避险能在第一时间躲避危险的发生,让医患双方都有一个缓冲期和冷静期,留下最大的调和余地和回旋空间。眼下通过“权利法定”的方式,明确医护人员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意味着医护人员可以摆脱僵化的道德约束,避开陷入暴力伤害的犹豫不决,掌握事态发生的主动权,善待自己之时也能保护对方。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获得全社会的持续性关注,除了有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利的公共诉求以外,包括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的制度安排,最大化体现了保护权利的善意,这种制度利好为医院安全提供解决方案的地方实践,树立了全国样本,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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