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青海省政府网站发布《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在此前一天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共十八条,主要内容为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管理措施、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并明确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决定》明确禁止猎捕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青海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决定》针对经营环节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合、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合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等。
在政府、社会各方面职责落实上,《决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组织教育宣传引导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在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和违规行为上,《决定》对有关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了加重处罚。对猎捕、食用、出售、购买、经营、交易、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和罚款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指出,青海省政府及其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相关名录。(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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